关于诽谤与名誉权,您需要注意的5个事项:
- 诽谤是指发表损害个人名誉内容的行为。当发布的信息降低了他人或公众对某个人的评价,使其遭受嘲笑或轻视,甚至他人的回避,那么此类信息即为诽谤性信息。通常无需证明发布者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可能已构成诽谤,将受诽谤法案规制,该个人可向法院提起诽谤之诉。
- 致害诋毁是指传播关于企业产品与业务的恶意虚假陈述使该企业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结果与发布者的主观恶性是关键要件。如果企业所有者考虑提起致害诋毁之诉,与诽谤之诉不同,他/她必须实际证明陈述的虚假性,法院并不会根据案件事实对此项要件作出推定结论。
- 无论是诽谤还是致害诋毁,相关负面信息传播给他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面对面交流和纸质媒介的印刷与散布。以上方式均为相关侵权法律涵盖。只要是无合法理由地将有关个人或者企业的虚假消极评价传达至他人的行为,无论通过何种媒介,就可能构成诽谤或致害诋毁。
- 真实陈述是诽谤与致害诋毁共有的抗辩理由,即如果信息发布者所传播的评论符合实情,那么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将不受相关侵权法律保护。一旦被告证明其所言为真,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受法院支持。
- 诽谤之诉的原告通常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只有非营利性公司或雇员少于10人的公司才具有诽谤诉讼的起诉资格。相反,致害诋毁之诉主要适用于商业交易主体,因此公司常有可能成为此类诉讼的原告。
免费法律咨询
伟博观点
常⻅问题与回答
诽谤是发表损害个人名誉内容的行为。根据诽谤法,内容的种类可能表现为书面材料、图片或口头陈述。发布诽谤信息的常见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面对面交流、书面印刷。然而,要提起诽谤之诉,该信息发布必须:向第三人(被诽谤者以外的人)沟通或发布、信息具有诽谤性、与被诽谤者相关、没有合法的理由发布这些信息。
企业因虚假陈述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有权提起致害诋毁之诉。其关键要素是:被告对业务的产品或者业务作出虚假陈述、该陈述已向第三人公布、被告必须有恶意、陈述直接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陈述必须是完全虚假的。
诽谤 | 致害诋毁 | |
原告资格 | 个人及10人以下之公司 | 个人及公司 |
主要保护法益 | 更关注个人名誉 | 更关注补偿经济损失、公司的商业利益 |
共同要件:虚假陈述 | 陈述的不实性可被推定 | 原告需证明陈述的虚假性 |
主观要素 | 除抗辩与赔偿金计算阶段,认定是否构成诽谤原告无需证明主观恶意 | 需证明主观恶意 |
损失判定 | 法官决定是否造成个人名誉损害的后果 | 原告对经济损失这一事实具有举证责任 |
- 关于原告名誉的负面评论实际上是真实的;
- 如果发布多条有关原告名誉的负面评论,除去实质真实的信息外,剩余的内容不会进一步损害原告个人名誉;
- 诽谤信息是享有绝对特权的主体(如议会机关、特别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如取证作证程序、权威文件)发布的;
- 诽谤信息包含在官方出版文件(如法院判决、议会机关报告)中;
- 诽谤信息包含在对公众关注的程序(如任一国家法院的公开程序)的客观报道中;
- 诽谤信息与公共利益问题相关且被告合理地确信这种关联;
- 被告向诽谤信息某些主题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这些主题的信息。同时,根据案情,被告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是合理的;
- 被告诚实地表达观点而非作关于事实的陈述;
- 被告作为报刊经销商或图书馆的员工是无辜地散布消息;
- 诽谤信息发布在同行评审的科研与学术期刊中。
由于致害诋毁不是刑事犯罪,因此协助者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受损害企业的竞争对手鼓励他人发布,或者支付费用让他人散布负面评论,该企业可以考虑向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如果法院发现企业的竞争对手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规定,他们可能会因从事误导或欺诈行为而面临处罚。
如果某个人在海外对您或您的企业进行了诽谤,并且在澳大利亚可以获得相关出版物,那么澳大利亚法院有管辖权审理此案。
通常情况下需向发表言论的访客追责。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对访客在页面上发表的评论和帖子负责。因此,您必须尽力监控社交媒体页面上的诽谤行为,以避免此类风险。
我们会将最新的法律咨询发到你的电子邮箱中
输入电子邮箱地址,订阅伟博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