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保护,您需要注意的5个事项:
- 专利权是指注册国授予的可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任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的工艺、设计或产品,在成功申请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授予专利权人在有限时间内一系列专有权。一旦专利所有者或专利发明人被授予了专利权,他们必须全面公开其发明。因此,一些专利发明人会根据商业策略,选择将他们的发明作为商业秘密保密。
- 在澳洲,可申请的专利权类型有四类。1)临时专利;2)标准专利;3)创新专利;4)“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专利。
- 申请专利的流程的第一步是启动专利申请程序,无论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首先要决定的是是否先申请临时专利。临时申请将为帮助您确认关于此专利发明的优先日并充当占位符,但是,您必须在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否认您的优先权日将会失去效力。
- 专利权所有人需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按时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按时支付费用,才能确保该注册专利可以持续受法律保护,避免竞争对手因为专利权人未缴费导致的专利失效而捡漏利用此专利。同时,需要实时更新已注册的专利详细信息。
- 注册专利发明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商业创收,鉴于专利权人拥有注册专利的垄断权,他们可以许可他人付费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专利商业化:1)专利许可;2)转让专利权;3)自我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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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题与回答
要在澳大利亚获得专利授权,申请人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即申请专利的主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属于一项发明;包含某种制造方式;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该发明不能属于秘密使用的范畴。《专利法》还明确规定了某些主题不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内容,包括:人类;人类世代的生物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例如,如果专利权人发明了一个会使窃贼致死或致残的炸药保险箱,澳洲知识产权局会驳回这个专利申请。
专利优先权日期是您为您的专利发明提交第一个专利申请的日期。该日期成为专利局将您的发明与先前公开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比较的日期。临时专利申请可能是确定早期优先权日期的最佳方式。这是因为它可以确保您的优先权日期,并提供额外 12 个月的时间来进一步开发您的发明并完成您的完整申请。例如,如果有人在您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之后但在您完成申请之前发明了一项非常相似的发明,那么您的发明仍然优先于他们的发明。
专利异议是根据澳洲《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设立的一项权利,允许任何人对已接受的标准专利申请或经过认证的创新专利提出异议。只能基于以下理由被反对一项注册专利:1)专利申请中的指定人无权就该发明获得专利授权,或者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授权,但必须与他人行使共同所有权;2)该发明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发明;3)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不是完整的说明书。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可能会因以下原因被驳回:a) 不具有新颖性;b) 不具有实用性,比如纯粹出于战略原因而申请专利;c) 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在澳大利亚秘密使用于专利领域。
要使专利申请成功,该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因此,在优先权日之前使用专利对于申请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因为公司实际上是在延长其独占期。那么,了解什么是“使用”就很重要。
澳洲《专利法》第 24(1)(a) 条规定,如果出于合理试验或实验的目的而使用专利发明是可以接受的,这不会损害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 9 条规定了不被视为秘密使用的情况,包括在发明的机密披露过程中发生的使用,以及在需要披露的情况下、由联邦或代表联邦使用或披露的情况。然而,在贸易展览会上展示专利会破坏其新颖性,因此将被归类为“现有技术”。同样,无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专利商业化将构成秘密使用。
通常,注册专利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创收,鉴于专利权人拥有注册专利的垄断权,他们可以许可他人付费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专利商业化:
1)专利许可:这是常见的专利权人盈利的方式,即专利权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利用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从中收取使用费。专利许可是将专利商业化的最佳方式之一,因为专利权人不需要花费成本将专利产品推向市场。专利许可通常有三种形式,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2)转让专利权:一旦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此专利,也无法针对此专利主张任何权利。转让专利权时,被转让人通常会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转让过程既快速又简单,专利权人不用再担心任何维护专利权的花销,比如专利年费。
3)自我营销:相比专利许可,自我营销的好处在于专利权人可以从销售中获取全部利润,而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只会获得较少的使用费,有时,使用费仅占被许可人利润的6%。但自我营销也意味着专利权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花销,比如启动业务成本,专利权人需要联络合适的制造商和分销商进行合作销售,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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