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犯罪,您需要注意的5个事项:
- 新州刑法第61条性侵罪(之前叫作“强奸罪”),指在明知对方没有给予性同意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新州,性侵罪的最高刑罚是 14 年监禁。
- 刑法第 61HE 条表明,“性同意”指的是一个人自由而自愿地同意相应的性行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能视为作出性同意的情况,例如:由于未达到法定的性同意年龄或存在精神障碍,对方没有作出性同意的能力;对方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已经睡着了;对方是在武力或恐怖威胁下才表示了性同意;对方认错了被告的身份,比如,误以为被告是自己的配偶,或被告是出于正常的医疗或卫生原因而需要跟自己有身体接触。
- 刑法第61KC条规定了猥亵罪(Sexual Touching), 指一个人在明知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故意作出性接触的行为。猥亵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带有性意识地和对方产生身体接触;被告煽动对方和被告的身体产生性接触;煽动第三人和被害人产生身体接触;煽动被害人性接触第三人的身体。
- 刑法第61KE条规定了性行为犯罪(Sexual Act),指一个人在明知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做出带有性目的的行为的犯罪。带有性目的的行为包括以下几项:与对方一起或针对对方作出带有性目的的行为;被告煽动对方与报告一起或针对被告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煽动第三人与对方一起或针对对方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煽动对方与第三人一起或针对第三人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
- 与10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属于重罪,根据刑法第s66A 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与10-16岁的儿童或青少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属于犯罪,根据《刑事法》第s66C条规定,最高刑罚分别为16年监禁(10-14岁)和10年监禁(14-16岁)。
免费法律咨询
伟博观点
常⻅问题与回答
在新州,对于所有的性犯罪指控,控方需要承担对于犯罪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所指控的罪名包含的所有要件。控方的举证责任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法官或陪审团全面考虑了所有提交的证据和双方辩论之后,是否认为控方已经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并证明了被告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可以构成指控的罪名。立法并没有对“排除合理怀疑”一词提供精确的定义,但这是一个较高的标准,法官通常会向陪审团作出以下指示:在考虑审判中提供的证据和各方提交给的意见时,只有控方提出的证据对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的证明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确定性程度时,陪审团方可裁断被告人有罪。为适用该标准,陪审团须首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
- 仅适用于性侵罪的指控:对方已给予性同意。但如果受害人未满16岁或存在智力残疾的情况,则性同意无效。
- 为了适当的医疗目的而做出被指控的行为。
- 胁迫:被告人因到威胁或胁迫而作出被指控的行为。
- 紧急避险:被告人为了避免近在眼前的危险而作出被指控的行为。
- 自卫:被告人作出被指控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危;
- 仅适用于猥亵罪和性行为犯罪的指控:被告人作出被指控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纠正未成年人
控方必须证明被指控的行为满足了性侵罪包含的三个要素。1)被告在指控的时间和地点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被告将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或任何人的肛门的行为;被告将自己的阴茎插入任何人的嘴里;舔阴(以舌或唇刺激女性生殖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控方无需证明被告人完全插入、射精或者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2)受害人没有给予性同意。3)被告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鲁莽地假定对方已经同意。而被告人可以提出“合理而真诚的错误认知”来证明自己无罪,即在发生性行为前,被告人具有合理而真诚地错误认知,误以为对方传递了同意的信号。如果陪审团考虑了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认为在当时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对性同意的错误认知是合理的,那么针对被告人的诉讼将会被撤销,被告人可以被无罪释放。
如果被告人认为控方证据确凿,可以考虑作出认罪答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可能会与控方谈判,以争取降低控方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程度认定。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还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的方式尝试帮助被告人申请降低刑罚,相关的材料包括道歉信、人品担保书以及被告人咨询过的顾问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任何文件。如果被告人在一开始就选择认罪,则可能会获得高达25%的减刑判决。减刑判决会使被告人面临较轻的处罚,例如有条件释放令。但是,如果被指控的性行为犯罪涉及 10 岁以下儿童,被告人无一例外需要参与辩护听证会或陪审团审判。
《刑事法》第s66A(2)条规定了性侵10岁以下儿童的加重情节。如果控方可以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则可以成功举证被告人需要承担加重责任。1)被告人故意/鲁莽地对儿童或在场的其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2) 被告人威胁要对儿童或附近的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3)性侵发生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对此,控方必须表明,性侵发生时,至少有另外一人在场,并且此人与被告人拥有共同目的。4)性侵发生时,被告人处于控制孩子的地位:儿童的父母、继父母、老师、照顾者或保姆都可以被认定为处于“控制”地位。5)儿童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严重认知障碍”是指儿童的智力功能低于平均水平,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监督。精神障碍的例子包括发育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痴呆症和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脑损伤等。6) 儿童有严重的身体残疾。7) 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涉及非法侵入罪:对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图,并且被告人计划犯下性侵儿童的罪行或其他严重罪行。8) 儿童在犯罪前后被剥夺自由。9) 趁虚而入:性侵发生在儿童因使用毒品或酒精而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时。
欢迎订阅伟博咨询
获取最新澳洲法律资讯,为您解析澳洲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