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管辖权错误的司法审查
针对管辖权错误的司法审查 在行政决议中,如果决策者没有遵守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条件或限制超越了赋予他们的权限或权力行使审查权,就构成了管辖权错误。这意味着决策者没有遵守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条件或限制。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了对于管辖权错误应当进行司法审查,一旦确定,决策者作出的决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什么是管辖权错误 目前立法并没有对管辖权错误提出一个详尽的清单,但判例法已经确定,当决策者在决议过程中作出以下行为之一时,就可以认定决策者的行为构成管辖权错误: 确定了一个错误的问题。提出了一个错误的问题。忽略了相关材料。依赖不相关的材料。没有遵守程序公正性的要求。作出涉及欺诈的决定。恶意做出的决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没有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适用一项政策。 《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联邦)》第5条列出了对行政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依据,这些依据与普通法中对司法错误的表述大部分重合。第5(1)(c)条规定,管辖权错误是司法审查的一般理由,当决策者意图作出其管辖权以外的决定时,则可以寻求司法审查令。 需要注意的是,非管辖权错误通常被称为 “事实错误”,包括决策者由于未能遵守要求决策者提供理由的法定条款而出现的错误。”事实错误”不涉及法律问题,通常不影响决策者作出决定的权力以及决定的法律约束性。 判断管辖权错误的测试 在司法审查中,当法庭判断决策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管辖权错误时,会依据相应的测试原则来判断。在澳洲,Craig和Kirk这两个最高法院确认的“管辖权错误的测试原则”受到广泛应用。 在1995年的Craig v South Australia一案中,最高法院直接使用了 “管辖权错误 “(Jurisdictional Error)一词,认为”管辖权错误 “指的是决策者错误地宣称或否认管辖权的存在,或者在正确认识到管辖权确实存在的情况下错误地理解或无视其职能或权力的性质或限制。最高法院在Craig判决中提供了法院可以认为犯有管辖权错误的例子,包括没有适用正确的法律原则,在没有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以及做出不合理或不理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