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对数据的保护 版权在什么情况下会保护数据?在澳大利亚,如果数据(data)满足了《1968 年版权法(联邦)》规定的门槛要求,则可以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作者的作品将汇编内容压缩为物质形式,包括数字形式,并且其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旨在表达作品的智力活动、而非仅仅是收集或输入数据的过程,那么版权就会自动保护这类数据。因此对于一个数据集,版权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不是一个确定的答案,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对于版权保护哪些数据的问题,澳洲联邦法院在Telstra v Telephone Directorys 一案的判决中就该主题提供了一些指导。显然,完全由机器生成、编译和表达的数据中是不会受到版权保护的,因为此过程中未涉及旨在表达作品的智力活动。但同时,我们往往会面对如何界定机器生成的数据这个问题,例如,如果科学家通过重新编译、添加或减去、注释、更正或重新格式化数据集的方式来操作机器生成的数据,则可能会使数据集受到版权保护,因为科学家的上述操作可能会满足《1968 年版权法(联邦)》规定的门槛要求,即具有原创性、创造性和作者身份要求。 对于满足门槛要求的数据集,《1968 年版权法(联邦)》会自动为此类数据集提供版权保护,创造者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但是在实务中,创造者通常很难确定其创造的数据集是否受版权保护,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创造者申请版权许可。版权许可会表明申请的数据或数据集受版权保护的范围以及许可条款的限制。 如果某数据具有版权,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某个数据受版权保护,《1968 年版权法(联邦)》会在特定时期内授予版权所有者某些针对该数据的专有权利,例如,一旦创作了符合版权要求的数据,创造者将自动享有复制、传播和出版的专有权利。此外,版权法还会限制版权所有者、要求他们以合理用途的方式使用数据。 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申请许可(licences)的方式来管理数据版权的使用。如果版权所有者同意授权他人以特定形式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数据或数据集,则可以发布许可证,许可证可以包含允许使用数据或数据集的特定方式或限制,比如,有些版权所有者在许可证中规定,被授权使用者不能以商业模式重复使用其数据集。 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创造者依然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管理其使用授权。在澳大利亚的实务中,通常很难分辨哪些数据受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澳大利亚研究人员必须采取务实的方法,即假设在研究过程中创造的所有数据都存在版权,并确保相应地获得许可。 谁将拥有数据的版权?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将很难分辨数据版权的所有人: 某人受雇于澳大利亚的大学担任学术人员;某人受雇于澳大利亚的大学担任普通员工;某人是澳大利亚的大学的访问学者;某人是澳大利亚大学的学生;某人与大学联合任命(例如医院的临床工作人员);某人拥有大学的名誉职位。 在这些情况下,解决数据版权归属问题的一般规则是:如果数据产品是由雇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创造的,该数据产品的版权将属于该雇员的雇主。然而,澳大利亚的大学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他们为了鼓励其研究人员的工作,规定数据产品的版权将归属于研究人员本人。但不同大学的政策差异很大,尽管所有的澳大利亚大学都会发布知识产权政策,其中包括关于出版物和其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声明,但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会因不同大学的规定而异。一些大学还制定了数据研究的管理政策,其中可能包括有关数据版权的所有权的规定。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的大学通常会采取以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