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土地契约或土地限制——市政委员会如何规范土地使用
注册的土地契约或土地限制——市政委员会如何规范土地使用 虽然市政委员会有权通过积极的公共土地契约(Public Positive Covenant)和土地使用限制(Restrictions)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但是市政委员会忘记行使这两种权利。 市政委员会有权通过设立积极的公共土地契约和土地使用限制,对自己的土地和第三方土地的使用进行限制。并且,市政委员会可以根据1919 年《土地转让法》(the Conveyancing Act 1919 (NSW))第 88D 和 88E 条规定强制执行该积极的公共土地契约和土地使用限制。 市政委员会对自己的土地设立这些契约和限制的原因是,为了限制从市政委员会处购买土地的买家将来对土地的使用。 本文将解释什么是土地契约和土地限制,以及介绍他们是如何设立和执行的。 什么构成公共积极契约和限制? 积极的公共土地契约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进行土地修建时要考虑市政委员会的利益。 这些土地修建的项目包括: 在土地上进行土地开发;在该土地或其附近的土地提供服务;或对土地上建筑物工程进行维护、维修或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