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冷静期
土地买卖冷静期 如果您想在新南威尔士州购买不动产,您需要签署土地销售合同。土地销售合同中既包括不动产购买所有的相关条款和条件,还包括有关特定不动产的详细信息。 什么是交换合同? 在买卖双方交换合同和支付订金(通常为不动产售价的10%)后,不动产将被认为已被卖家销售。当买卖双方签署一式两份的合同以及签订日期,合同则被视为已经交换。卖家保留买家签字版本的合同,买家则保留卖家签字版本的合同,所以此过程称之为“交换”(Exchange)。一旦买卖双方进行了合同交换,双方的合同关系被认为即刻生效。但是,截止此刻,该合同对买卖双方不具备约束力,买卖双方可以改变主意不购买或销售不动产。 什么是买卖冷静期及其功能?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转让的立法,每位住宅不动产购买者有权获得5个工作日的买卖冷静期。根据1919年《土地转让法》(the Conveyancing Act 1919)第66Q条,住宅不动产被定义为: 坐落的(或正在建设的)土地上存在不超过两个居住房屋,且不存在其他建筑物;或一个正在修建的被法律允许的居住房屋的空地;或2015年《Strata计划开发法案》(the Strata Schemes Development Act 2015)规定下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包括预期划分的一个或多个地块),无论是修建完成还是正在修建的房屋,这些地块上(包括用作或设计作为居住辅助用地的区域)只能存在不超过一个居住房屋。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卖家会在交换合同时,坚持要求获得第66W条证书(section 66W certificate)。这意味着买家放弃了买卖冷静期的权利,买家将无法退出合同,且买家支付的10%的订金将会被卖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