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披露义务 在协商解决家庭财产争议时,法律要求所有当事人必须充分诚实地披露其财务状况。而这被称为“披露义务”。 披露义务要求家庭财产争议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包括纸质文件记录的信息,或者通过通过其他方式(例如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的信息,它还包括另一方可能不知道的文件。这项义务从案件前期的诉讼程序开始,一直持续到案件结束。当案件情况发生变更,或当当事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来获取相关信息和文件时,各方当事人必须持续向对方当事人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全面诚实的披露要求当事人披露其所有的收入来源、利息来源、资产和其他财产资源。当事人需要披露自己直接所有的资产、财产资源和收入,以及间接由其他人或受益人(例如当事人的子女或事实婚姻伴侣)所有的资产、财产资源和收入,还需披露企业、公司、信托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资产、财产资源和收入。 双方当事人需要披露分居前一年的或最终分居后处置的财产信息,以及需要披露可能影响、败诉、或使诉讼失去意义的财产信息。这些财产信息包括财产的出售、转让、分配和赠与。 根据 2004 年《家庭法规则》第 13.04 条,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全面诚实地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包括: 当事人的收入,包括支付或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个人或法人实体的收入;财产的既得权益或附条件的利益;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实体所拥有的财产既得利益或附条件利益;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实体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支付或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个人或法人实体的收入;当事人的其他财产资源;任何信托: 在此信托中,一方当事人是指定人或受托人;在此信托中,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的子女、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是资金或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在此信托中,企石是资金或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并且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的子女、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是该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一方当事人对信托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力或控制权;在此信托中,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权力罢免或任命受托人;在此信托中,当事人有权(无论是否经另一人同意)修改信托条款;在此信托中,当事人有权否决修改拟定的信托条款,或否决受托人的任命或罢免;或公司拥有第 (iv) 至 (vii) 款所述的权力,并且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的子女、配偶或事实婚姻伴侣是该企业的股东或董事;当事人的财产处置信息、(c) 段所述的法人实体的财产处置信息、(f) 段所述的企业或信托可能影响或败诉的财产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