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应对性犯罪指控
何应对性犯罪指控 控方的举证责任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在新州,对于所有的性犯罪指控,控方需要承担对于犯罪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所指控的罪名包含的所有要件。控方的举证责任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法官或陪审团全面考虑了所有提交的证据和双方辩论之后,是否认为控方已经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并证明了被告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可以构成指控的罪名。 立法并没有对“排除合理怀疑”一词提供精确的定义,但这是一个较高的标准,法官通常会向陪审团作出以下指示:在考虑审判中提供的证据和各方提交给的意见时,只有控方提出的证据对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的证明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确定性程度时,陪审团方可裁断被告人有罪。为适用该标准,陪审团须首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 性侵罪:控方的举证责任以及被告如何回应 控方需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被告在指控的时间和地点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1900年刑事法(新南威尔士州)》第61H条将“性交行为”定义为任何以下行为之一:被告将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或任何人的肛门的行为;被告将自己的阴茎插入任何人的嘴里;舔阴(以舌或唇刺激女性生殖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控方无需证明被告人完全插入、射精或者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受害人没有给予性同意—根据目前的立法规定,受害人的语言和行为都可能会构成性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鲁莽地假定对方已经同意—控方必须证明,在发生性行为之前,被告人明知对方没有给予性同意,或者被告人鲁莽地假定对方已经同意,或者控方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对该行为提供了性同意。 无罪答辩 在确认被告人对性同意的认知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以及被告人当时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来确认对方是否给予性同意。被告人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无罪答辩,即在发生性行为前,被告人具有合理而真诚地错误认知,误以为对方传递了同意的信号。如果陪审团考虑了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认为在当时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对性同意的错误认知是合理的,那么针对被告人的诉讼将会被撤销,被告人可以被无罪释放。 认罪答辩 如果被告人认为控方证据确凿,可以考虑作出认罪答辩。根据《犯罪法》第61I条规定,性侵罪的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标准非假释期为7年。 猥亵罪:控方的举证责任以及被告如何回应 控方需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被告人用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或者其他物体触碰受害人的任何身体部位,或煽动他人触碰受害人;此触碰表达的是与性意识;受害人并没有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人明知对方没有同意,或者鲁莽地假定对方已经同意。 无罪答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