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成年人的性犯罪
性侵罪(Sexual Assault)
《1900年刑事法(新南威尔士州)》第61条规定了性侵罪(之前叫作“强奸罪”),指在明知对方没有给予性同意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新州,性侵罪的最高刑罚是 14 年监禁。性侵罪包含三个要素:
- 发生了性交行为;
- 未经对方同意;
- 知道对方没有给予性同意。
《刑事法》第61H条将“性交行为”定义为任何以下行为之一:
- 被告将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或任何人的肛门的行为;
- 被告将自己的阴茎插入任何人的嘴里;
- 舔阴(以舌或唇刺激女性生殖器的行为)。
性侵罪的加重情节
如果存在任何一个性侵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刑罚将提升至20年监禁。《刑事法》第61J条将规定的性侵罪的加重情节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a) 强奸过程中或前后,故意/轻率地对受害人或在场及附近的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b) 强奸过程中或前后,威胁受害人或在场及附近的他人使用攻击性武器或工具对他们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b1) 强奸过程中或前后,威胁受害人或在场及附近的他人给他们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c) 强奸时有同伙;
(d) 受害人年龄为16岁以下;
(e) 受害人处于强奸者的管辖或掌控之下;
(f) 受害人有严重身体残疾;
(g) 受害人有认知障碍;
(h) 强奸者强闯民宅,意在实施强奸或其他可诉罪行;
(i) 强奸前或后一段时间内剥夺受害人的自由。
猥亵罪(Sexual Touching)
2018年12月,新南威尔士州使用猥亵罪(Sexual Touching)取代了之前的强暴猥亵行为(indecent assault)。猥亵罪的罪责程度和性侵罪相比较轻。《刑事法》第61KC条规定了猥亵罪, 指一个人在明知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故意作出性接触的行为。猥亵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 带有性意识地和对方产生身体接触;
- 被告煽动对方和被告的身体产生性接触;
- 煽动第三人和被害人产生身体接触;
- 煽动被害人性接触第三人的身体。
《刑事法》第61HB条对“性接触”的定义包括以身体的任何部分或者任何其他东西触摸受害人的隐私部位或者其他身体部分的行为,或通过被告或受害人穿着的衣物进行触摸的行为,只要是一个理智的人认为其触摸行为是为了为了满足被告的性兴奋欲望,那么该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构成猥亵。
判断被告的触摸行为是否包含性目的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 是否触摸对方的生殖器区域、鼻部区域。如果对方是女性或自我认定性别为女性,要考虑是否触摸了对方的乳房区域;
- 被告的触摸行为是为了性满足;
- 是否为了达到性目的而触摸了对方其他生身体部分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于正常的医疗和卫生目的产生的身体接触,往往不属于“性目的”。
如果一个猥亵案件是在地方法院/初级法院(Local Court)审理,则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为2 年;如果一个猥亵案件是在中级法院(District Court)审理,则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为5 年。如果猥亵10-16岁的青少年,最高刑罚将增至10年。如果猥亵未满10岁的儿童,最高刑罚为16年。
性行为犯罪(Sexual Act)
2018年12月,新南威尔士州使用性行为犯罪(Sexual Act)取代了之前的“猥亵行为”(Act of Indecency)。性行为犯罪的罪责程度和猥亵罪相比较轻。《刑事法》第61KE条规定了性行为犯罪(Sexual Act),指一个人在明知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做出带有性目的的行为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此罪名涵盖的犯罪行为不包含性交或产生身体接触的行为。带有性目的的行为包括以下几项:
- 与对方一起或针对对方作出带有性目的的行为;
- 被告煽动对方与报告一起或针对被告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
- 煽动第三人与对方一起或针对对方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
- 煽动对方与第三人一起或针对第三人进行带有性目的的行为。
《刑事法》第61HC条将带有性目的的行为定义为性接触以外的任何带有性目的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 在受害人面前手淫或煽动受害人手淫;
- 在受害人面前进行模拟性行为,或煽动受害人进行模拟性行为;
- 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展示他们的阴茎,手淫或者触摸他们的阴茎;
- 要求他人在杂志上、电脑、电话或电视上观看色情片,性图片或性爱视频。
针对性行为犯罪的最高刑罚是18个月监禁。如果针对10-16岁的青少年作出性行为举动,最高刑罚将增至两年。如果针对未满10岁的儿童作出性行为举动,最高刑罚为7年。
什么是“性同意”
根据《犯罪法》第 61HE 条规定,“性同意”指的是一个人自由而自愿地同意相应的性行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能视为作出性同意的情况,例如:
- 由于未达到法定的性同意年龄或存在精神障碍,对方没有作出性同意的能力;
- 对方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已经睡着了;
- 对方是在武力或恐怖威胁下才表示了性同意;
- 对方认错了被告的身份,比如,误以为被告是自己的配偶,或被告是出于正常的医疗或卫生原因而需要跟自己有身体接触。
在考虑原告是否给予性同意时,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原告是否因使用酒精或毒品而处于严重的神志不清的状态;
- 原告是否受到任何非武力的恐吓、胁迫或威胁;
-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强迫原告提供性同意;
如果证据证明原告没有作出抵制行为,不代表原告已经提供了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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