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产生、废止和抛弃
与地役权有关的法律可能很复杂,而且它通常是诉讼的的主要争议。本文将在概述地役权法,并帮助您确定您将面临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地役权?
一般来说,地役权附着于土地的是法律权利。这片土地通常被称之为需役地(dominant tenement)或受益地(benefited lot)。附着于此土地的权利允许这块图的的所有人根据设立地役权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目的使用他人的土地。被使用的他人的土地一般被称之为供役地(servient tenement)或负担地(burdened lot)。使用土地的目的十分广泛,它可以是排水、通行或允许货物穿过土地等。
由于该地役权附着于土地,注册的土地所有人从该权利中受益。如果土地被出售,那么该权利将转移给下一个注册的土地所有人。对于负担地而言,只有当土地所有人接受了地役权,土地的所有权才能被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的设立有利于法定机构、地方市政委员会或政府。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不存在受益地,这种地役权被称为为“总地役权”(easement in gross)。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存在一个负担地。
如何设立地役权?
在新南威尔士州,存在两种方法设立地役权:
- 根据 1919 年《土地转让法》(the Conveyancing Act 1919(NSW))第 88B 条以及填写Deposited Plans Approved Form 10设立地役权。
- 通过使用 LPI Form 01TG转让地役权准许。
第 88B 条创建
1919 年《土地转让法》第 88B 条对“设立和解除地役权、用益权和土地使用限制”作出规定。
创立地役权的规定表格主要包含三个部分:
- 第 1 部分将描述每个对其他土地产生负担的地役权,或类似于地役权的其他类型的土地限制(用益权、土地使用限制或积极的土地契约)。
- 第 1A 部分被用于解除地役权(或用益权)。但是,土地使用限制或积极的土地契约的解除或废除必须向LPI提交单独的表格。
- 第 2 部分概述了第 1 部分列举的地役权、用益权、土地使用限制或积极的土地契约的条款和条件。
上述的这三部分并非都是必需的。所需提交的部分以实际案件情形为准。
转让地役权
创立地役权的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提交Form 01TG转让地役权准许。这是主要是通过受益地和负担地的所有人以协议的方式来设立和实施地役权。同时,为了获得地役权准许,受益地所有人需要向负担地所有人支付赔偿。
设立地役权的其他方式
除此以外,《土地转让法》还对隐含役权(Implied easement)的设立作出规定。而且,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和土地与环境法院也可以作出命令设立地役权。
如何改变、解除或废除地役权?
新南威尔士州的地役权可以根据《土地转让法》第 88B 条的第 1A 部分和注册计划解除。
如何取消被废弃的地役权?
如果地役权符合1900年《不动产法》(the Real Property Act 1900(NSW))的第49 (1) 和 (2)条规定的废弃的地役权,那么总注册官可以取消该地役权的注册登记信息。
如果总注册官确定该地役权在过去20年未被使用,那么该地役权被视为是废弃的地役权。
在取消地役权的注册登记前,总注册官必须:
- 向受益于地役权的注册遗产或土地权益人发出书面通知。
- 考虑在发出取消地役权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收到的受益于该地役权的土地权益人所提出的意见。
申请取消地役权时,申请人必须使用取消废弃的地役权的注册表格(Cancellation of Recording of Abandoned Easement form 20EA)。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法定声明以及多份证人声明证明该地役权在过去20年未被使用和已被废弃。
地役权可能因其他建筑物或障碍物的存在无法使用,从而被废弃。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注册测量师的声明,并附上障碍物的草图。
申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声明说明申请如何知道其所作出声明包含的事项;
- 申请人亲自见证地役权在某段时间内不被使用的声明;
- 地役权停止使用的日期以及与此相关的情况;
- 使地役权无法被使用的地形地貌或建筑物的大致说明,其中需要包括建筑物的建造者的信息;
- 申请人是否知道地役权是哪些诉讼的主要争议。如果知道,提供有关诉讼的性质的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中应尽可能得提供详细的细节和信息,并且申请人和声明人必须在所有的声明的每一页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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